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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前言

鉴于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并认识到企业在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特别是在保护其尊严和免受各种形式的侵害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特此制定本文件,作为在怀疑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应遵循的标准规定与章程,以预防此类风险。

 

本酒店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将依据本文件所列规定予以实施。

 

1. 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在经营活动中始终秉持对人权的最高尊重,尤为重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

2. 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深知其在践行社会责任及促进良好社会风尚方面所肩负的重要职责。

3. 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尤其重视法律及社会责任,要求将任何疑似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及时向上报执法机关,并承诺据此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4. 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应对员工开展培训,使其能够识别入住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相关迹象,并掌握针对相关情形快速且适当的应对措施。

5. 核实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其与陪同成年人的关系,是预防未成年人侵害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员工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核实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其与陪同成年人的关系。

 

酒店管理层已任命了一名协调人员。如有与本标准相关的事宜或需报告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请通过电子邮件与协调员联系:som.warsaw@raffles.com

 

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的处理章程

1. 在任何情况下,且在条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均应对入住未成年人及其与陪同成年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身份核实。

2. 在异常或可疑情况下,如存在可能发生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前台员工必须实施身份核查。

3. 为核实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其与陪同成年人之间的关系,您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向抵达酒店或正在酒店住宿的陪同人员询问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其与陪同人员的关系。为核实相关信息,您可以要求出示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或其他

可证明该成年人有权在酒店照管该未成年人的相关文件。如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您可要求提供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姓名、住址及 PESEL 识别号码);

b. 如无法出示证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文件,您可要求该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对其关系进行说明。

c. 如该成年人并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您应询问其是否持有证明父母同意其与该未成年人同行的文件(如书面声明等)。

d. 如该成年人无法提供父母同意的证明,您应要求其提供父母的联系电话,以便致电确认未成年人是在父母/法定监护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该陌生成年人陪同入住酒店。

4. 若该成年人拒绝出示未成年人证件及/或不愿说明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请向其告知该章程旨在确保在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居住的未成年人的安全,并依据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协商意见设立。

5. 在相关问题澄清后,请向对方致谢,感谢其为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获得妥善照看所做出的配合,同时再次说明该章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6. 如在沟通结束后,仍对该成年人存有疑虑以及怀疑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意图,请以保密方式向直接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报告。为避免引起任何怀疑,您可以告知对方您需要前往备用房间使用相关设备,并请该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在大堂、餐厅或其他指定区域等候。

7. 从发现初步疑点起,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须确保未成年人及其陪同成年人须始终处于酒店工作人员的可见范围内,避免其出现脱离监管的情形。

8. 获悉该情况的直接主管应判断是否需报警,如有疑问,应与该成年人进一步沟通以获取进一步说明。

9. 如在沟通中确认已发生或企图发生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主管应将相关事实及时报告警方。随后,应依照针对疑似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案件的相关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10. 如其他部门员工(例如清洁服务、客房服务、酒吧及餐厅员工、休闲区员工或安保人员等)发现异常和/或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其直接主管报告,由主管决定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参见上述第 7 和第 8 条)。

11. 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场所,直接主管应核查侵害未成年人嫌疑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因此,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措施,以查明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干预,并及时报警。

 

有迹象表明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的处理章程

1.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入住酒店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应立即拨打 112 紧急电话,将案件情况向警方报告。根据事件的发展和发生的具体情况,应由直接目击该事件的人员(员工/直接主管)进行报警。如果由员工报告该事件,则同样需要向其直接主管报告该事件。

2.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合理怀疑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

a. 未成年人对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遭受侵害;

b. 工作人员发现侵害行为;

c. 未成年人出现遭受侵害的迹象(如划痕、瘀伤),且在被询问时,回答含糊不清和/或语无伦次和/或表现出困惑,或者存在其他可能表明其遭受侵害的情形,例如在成人房间内发现未成年人色情物品。

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及涉嫌侵害的人员离开酒店。

4.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依据公民逮捕规定,可能需对涉嫌人员予以临时拘扣。在此情况下,警方到达前,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单独房间对被扣留人员进行看管,并避免被其他宾客看到。

5. 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尽一切努力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在警方到达之前,未成年人应始终由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6. 如有合理怀疑未成年人因犯罪行为接触到作案者的生物性物质(如精液、唾液、表皮组织等),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让未成年人进行洗浴、饮食或饮水,直至警方到达。

7. 在未成年人被警方带走后,必须妥善保存与事件相关的监控录像及其他证据(如文件);如经执法机关要求,应将相关证据材料挂号邮寄或直接送交检察机关和警方。

8. 实施干预措施后,应将该事件记录在事件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中。

 

聘用需与未成年人接触的岗位人员

1. 凡与未成年人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均应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任,其个人履历中不得存在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2. 凡在华沙莱佛士,优若派斯基酒店担任涉及未成年人教育、休闲及照护岗位的人员,均须接受性犯罪人员登记信息审查。该审查应通过专用权限查询性犯罪人员登记信息,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于受审查人员的人事档案内。此审查须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3. 所有拟任与未成年人接触岗位的员工,包括有可能与未成年人产生接触的员工,均应提供无犯罪记录声明,并进一步保证未因涉及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而受到任何法律诉讼。

 

就本文件而言,相关术语含义如下。

1. 未成年人是指任何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

2. 陌生成年人是指年满 18 周岁且非该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任何人员。

3. 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4.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 – 包括所有可能对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仅能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例如波兰《刑法》第 200 条所规定的性侵害行为)。鉴于旅游设施具有易于形成私密空间的特点,其场所内最易发生的犯罪包括侵害性自由及性道德的相关犯罪,具体包括:强奸(波兰《刑法》第 197 条),对处于精神异常或无助状态人员的性侵害(波兰《刑法》第 198 条),对处于依赖关系或危急处境人员的性侵害(波兰《刑法》第 199 条),对未满 15 周岁人员的性侵害(波兰《刑法》第 200 条),以及诱骗(通过远程通信方式诱骗未成年人——波兰《刑法》第 200a 条)等。

5. 凡受聘未成年人相关岗位,并需进行性犯罪人员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包括所有被招募从事相关职责的人员,其中包含依据民事合同聘用的任何人员、实习员工、培训生或志愿者,无论其国籍与年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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